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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2021-02-2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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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相应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优于其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三、担保物权的内容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留置权最优先受偿,其次是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然后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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