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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

2021-09-09 09: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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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要按照担保相关规定来进行,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担保是有相应的程序的要求的,那么对于担保来说,担保的程序的规定是怎样呢?应该怎么样提供相应的程序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

  二、典型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担保提供的过程中,要按照担保相关的要求来进行担保的程序。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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