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抵押、质押、留置的统称。
1.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找法网提醒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