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先后实现的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
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担保物权先后实现的顺序有: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找法网提醒您,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