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我们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是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权是在登记时设立,而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就设立了。那么动产抵押合同也需要进行登记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抵押合同也需要进行登记。因为同一个动产上可能会出现多个抵押、也有可能会出现抵押和质押竞合(即同一动产即被抵押又被质押)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也符合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故出现的可能性极高。
对于动产的抵押来说,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也与有效设立的质押可分庭抗争,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讲说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还要去相关部门登记。
情形一:抵押与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的关系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如果该抵押没有登记的话,那么抵押权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依据: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情形二:抵押权的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关系
1、先有租赁后有抵押
设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新的所有权人仍应承受原租赁合同的关系。
2、先有抵押后有租赁的
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如抵押权未登记,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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