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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有哪些,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2020-07-0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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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件的真实性。那么传闻证据有哪些?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传闻证据有哪些

  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有哪些,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二、传闻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二、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行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如:《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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