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传闻证据规则绝对排除传闻证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很多问题,例如重要证据因被界定为传闻证据而被排除,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永远无法查明。那么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况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联邦证据规则》第803、804以及807条规定了大量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列明什么的传闻证据属于可以采纳的传闻。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被采纳的原因基本如下:
1、传闻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真实性
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列的几十种传闻规则的例外中,有很多属于基于传闻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而对其证明力予以承认。
2、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出于司法效率的要求
直接感知事实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此时传闻证据具有证明能力是有条件的。这种考虑是出于发现案件真相的需要以及司法效率的要求。
(1)原陈述人具有免证权并且其拒绝作证。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193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证权,也就意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行使免证权拒绝作证,那么其庭外陈述可以书面方式递交法庭,符合关于证据规定的可以被法庭采信。
(2)原陈述人已经死亡,或者患有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疾病。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规定“临终陈述,在指控杀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诉讼中,由陈述者在相信死神临近时所作的有关造成自己死亡的原因或情况的陈述”属于传闻证据的例外,可以被法庭采纳。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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