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强制清算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程序都可以说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两种程序,虽然二者都会进入清算程序,但是却存在区别。那么大家知道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适用法律规定不同
1、强制清算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公司法》、等。
2、破产清算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等。
(二)启动前提不同
1、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出现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司法解散等事由后,公司不能自主地、及时地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时,由法院受理债权人或股东强制清算申请后依法启动的。
2、破产清算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由法院受理公司或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启动的。
(三)债权人参与程度不同
1、强制清算多为“资能抵债”,债权人利益可以得到全额保护,因此在该程序中并未设置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等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参与程度有限。
2、破产清算多为“资不抵债”,债权人将无法得到全面清偿,因此在该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和重要的权力机关,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人、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权力。
(四)申请撤回权限不同
1、强制清算程序中,在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撤回;在法院受理之后,在剩余财产分配前,如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或者决议自愿解散的,申请人可以修改章程或决议继续存续为由撤回申请,如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或法院判决解散的,申请人可以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解散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
2、破产清算程序中,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撤回;法院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能否撤回则由法院裁定;破产宣告后,申请人则不能撤回申请。
(五)债权申报期限及逾期申报救济结果不同
1、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与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人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的范围内平等受偿,但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时,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不论其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逾期申报债权人只能在尚未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得到清偿。
(六)解除保全措施及执行中止效力不同
1、强制清算程序不影响执行与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不产生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效力及中止对被申请人财产执行的效力。
2、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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