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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何引用法条?

2020-07-09 18: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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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针对强制清算程序,操作性更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但该《会议纪要》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引用。那么大家知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何引用法条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何引用法条?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对于是否引用、如何引用《会议纪要》,有三种作法。

  不引用会议纪要的有:北京、上海、河南

  引用会议纪要并表述为“根据(依据、依照)”的有:江苏、陕西、广东、云南、福建、江西

  引用会议纪要并表述为“参照”会议纪要的有:山东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何引用法条?

  经过梳理,对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又没有对应规定,如账册灭失,无法清算,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案件。终结裁定出在裁判理由中引用会议纪要第28条外,裁判依据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

  强制清算案件虽然是非讼案件,但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引用的情况下,只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不失为一种办法。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何引用法条”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在没有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引用的情况下,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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