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步骤是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以及注销登记。破产清算程序是能中止,中止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进行清算、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
破产清算程序步骤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清算程序是能中止的。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规定,若具有破产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进行清算,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情形的,则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中止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需要的的时间,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实际情况为准。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