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是发生清算事由之日起开始的。清算的事由包括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企业资不抵债的,被申请司法解散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等。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是财产转交管理人行使等。
清算程序是发生清算事由之日起开始的。
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清算程序是这样的:
1.公司权力机构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