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确认破产债权,拨付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的结束,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7.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8.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找法网提醒您,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