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程序包括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刊登清算公告,制作清算清单,办理完税证明,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报股东确认,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企业清算程序包括: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的指南》、《清算的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的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之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的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10.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备案以及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进入清算期间,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