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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到期超过两年未行使票据权利怎么办

2020-07-14 17: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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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持票人对于票据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往往是从票据到期日的两年内,若这段时间不予履行则意味着消灭。相信很多小伙伴还是不能具体理解这一问题,那么小编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承兑汇票到期超过两年未行使票据权利怎么办

  以案说法——承兑汇票到期超过两年未行使票据权利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4日,受出票人乙公司委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票号为313005********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5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4日,该汇票已由被告民泰银行舟山分行承兑。经多次背书后,原告甲厂为最后一手持票人。后原告持该票据向被告提示承兑,被告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付。庭审过程中,原告甲厂承认其系因遗忘而错过承兑时间;被告确认案涉承兑汇票经查验系真实的,同时确认出票人支付的票据款仍在被告处。

  案例分析:

  案涉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后经连续背书转让给原告甲厂,该汇票已由被告民泰银行舟山分行承兑。原告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享有在规定期限内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因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8月4日,而原告未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但原告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票据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原告丧失票据权利系因其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及时行使所致,被告以此拒付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错,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承兑汇票到期超过两年未行使票据权利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随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为超过失效而丧失,但是仍然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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