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承兑汇票到期超过2年怎么办?

2020-07-14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的指,虽然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是2年,超过该期限,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仍享有民事权利。相信很多小伙伴对这一条款还是不能具体理解,那么小编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承兑汇票到期超过2年怎么办?

承兑汇票到期超过2年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21日,南通威乐普服饰有限公司委托海门市农信联社签发了三张汇票号码分别为:20405186、20405187、204051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均为人民币10万元,收款人为上海东龙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20日,付款银行为海门市农信联社。三张汇票均经过了三次背书,被背书人依次分别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良翊拉链有限公司、宜兴市A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原告因与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良翊拉链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取得上述三张承兑汇票。但原告未在付款到期日前两年内提示付款。2013年12月,原告向被告托收,被告以原告付款请求已经超过规定期限、票据权利丧失为由拒绝承兑。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兑付票据利益30万元。。

  案例分析: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原告未在两年内行使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虽已消灭,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对等的利益。原告取得上述承兑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被告作为承兑人,其持有出票人交付的与汇票金额相应的保证金,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海门农商银行承继了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故依法应由被告海门农商银行承担返还票据利益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承兑汇票到期超过2年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如果持票人持有的汇票超过了2年,持票人仍然可以就未支付的票据金额为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