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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0-07-3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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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现在涉外婚姻比较普遍,当然也有很多涉外婚姻过得并不幸福,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涉外婚姻管辖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涉外婚姻管辖问题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法。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婚姻管辖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办理涉外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一方为本国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涉外婚姻管辖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上述内容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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