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效力如果满足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要求在国(境)外登记结婚的,领取的结婚证书必须要进行认证。
涉外婚姻效力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找法网提醒您,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涉外婚姻离婚要的材料: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需要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和起诉书等。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这就是说,在涉及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国内一方父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