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共同国籍国法律;而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找法网提醒您,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
2.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