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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2020-07-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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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分类。那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呢?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分为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那么这个行政行为一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功能在于创制普遍性的行为规则。传统创制法律规则的主体是立法机关,但一则立法机关对于土地、文化和环保等具体的行政领域不甚了解,专业性不足;二则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过于复杂繁琐,不能及时回应瞬息万变的时代;三则立法总是不周延的,很难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于是在现代社会中,将部分的立法权分散给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利,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2、具有往后效力。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3、具有不可诉性。就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分为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其功能又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三种。

  1、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具有普遍效力、具有往后效力、具有不可诉性。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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