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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2020-07-2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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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比较重要的类型的,也是比较难理解的一个类型,是不针对公民的具体权利义务的。那么,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呢?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功能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的功能在于创制普遍性的行为规则。传统创制法律规则的主体是立法机关,但一则立法机关对于土地、文化和环保等具体的行政领域不甚了解,专业性不足;二则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过于复杂繁琐,不能及时回应瞬息万变的时代;三则立法总是不周延的,很难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于是在现代社会中,将部分的立法权分散给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利,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抽象行政行为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不可诉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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