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的。那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呢?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呢?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怎么区分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反复适用)
1、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
1、行政立法
经过了准立法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正式立法,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法的正式渊源,具体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一般规范性文件
也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立法法》未作规定的法律规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具体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被授权组织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已经发生的事实,针对特定的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
2、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未来设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行为。
3、特定性:处理“人”或处理“事”,最终影响特定人(可数,明确)的权利义务。
(1)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2)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3)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特定路段时段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预防交通事故而发布的交通限行公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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