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一)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二)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