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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2020-07-22 1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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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无效、违法、需废止、不当、合法这几种情形。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呢?具体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五种:

  1、无效

  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1)要求从事犯罪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自始无效后果:

  (1)当事人可主张无效;

  (2)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无效;

  (3)当事人可拒绝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4)当事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违法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

  可撤销。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丧失作出之日起的所有效力,

  (1)撤销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

  (2)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3)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3、需废止

  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1)法律依据改变;(2)客观事实改变;(3)行为目的实现

  合法报废。丧失废止之后的效力,废止前的分有效,废止后的无效

  (1)利益关系不再变动;

  (2)若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国家补偿

  4、不当

  合法但不合理,可以通过变更为合理

  5、合法

  合法、合理(完全健康),复议机关维持,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条件:(1)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2)适用依据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无超越和滥用职权5.无明显不当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法律性(处分性):首要特征

  作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并且是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次性处理,不可以反复适用。体现为三种形式: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单方性:

  不需要事先征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即可成立生效。

  区别于行政协议:既有体现单方意志的行政性,也有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性。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外部性体现为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作出的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系统内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三类: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公文来往和职权调整。

  三、具体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2、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负担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命令)。

  3、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管理)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4、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如戒严、交通管制等)。

  5、行政行为(积极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对应的条件和后果也是不一样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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