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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与瑕疵的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2020-07-2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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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成缺陷责任、瑕疵责任两种,这两种责任在责任主体上是有不同的,那么产品缺陷与瑕疵的责任主体分别是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产品缺陷与瑕疵的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1、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服务的提供者。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

  (5)广告经营者。

  (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

  (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产品缺陷与瑕疵的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2、产品瑕疵责任主体:

  (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2)服务的提供者。

  (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

  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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