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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规定

2020-07-2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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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指就特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为原告,相对方为被告,那么劳动争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以后,才能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成为诉讼当事人。

  2、劳动争议的诉讼当事人范围是特定的。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外还有一个参与主体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这就是工会。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规定

  3、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转换。原因在于仲裁前置问题,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起诉的是仲裁时的申请人,则在诉讼程序中仍作为原告,如果被申请不服提起诉讼,则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变成了原告。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为原告和被告,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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