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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0-07-3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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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但是需要对方同意才行。那么,怎么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怎么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苏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6月26日生育儿子苏小某,双方于2011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0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苏小某由男方(即苏某某)负责监护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理。

  程某某称:2016年3月之前,婚生子苏小某在剑斗镇生活,2016年3月至今,苏小某与程某某在永和镇生活。苏小某现就读于永和镇某某中心小学一年级。2016年7月20日,程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婚生子苏小某由其抚养。截至2016年1月28日,苏某某尚欠中国银行58720.09元;截至2016年7月10日,苏某某尚欠光大银行16939.24元;截至2016年4月4日,苏某某尚欠证大公司75947.27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苏某某尚欠捷越公司93062.46元;截至2016年6月15日,苏某某尚欠浦发银行8439.67元;截至2016年9月26日,苏某某尚欠中信银行49809.44元;截至2016年10月9日,苏某某尚欠工商银行83976.71元。苏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程某某借款150000元。程某某系晋江市永和镇某某饰品店的经营者,截至2016年7月2日,程某某在民生银行有理财资金400000元,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

怎么变更抚养权

  案件焦点 :

  原告是否有必要请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关系?

  法院裁判: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苏小某由苏某某负责监护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程某某提供的证据虽可以证明苏某某负债的部分事实,以及程某某经营某某饰品店和在民生银行有理财资金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充分证明现抚养人即被告苏某某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对原告程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2014年12月30日苏某某与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苏小某由苏某某负责监护抚养,但根据双方对一审查明的无异议的事实,截至206年10月苏某某共欠各银行、公司386894.88元及欠程某某150000元,苏某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有足够的财产或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尽抚养苏小某的义务并偿还上述债务;而程某某系某某饰品店的经营者,截至2016年7月20日在银行有理财资金400000元。根据双方陈述,苏小某自2016年3月至今随程某某生活和学习,苏某某虽主张2016年3月程某某乘苏某某外出之机强行将苏小某带回去生活和就读一年级,但对其该主张,未能举证,故不予采纳。基于以上事实,为有利于苏小某的健康成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有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的规定,程某某要求变更苏小某抚养关系由程某某抚养且由程某某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苏小某变更由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程某某承担。苏小某由程某某抚养后,苏某某可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探视苏小某,程某某应予配合。一审判决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苏小某由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程某某承担;

  三、苏某某可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探视苏小某,程某某应予配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怎么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主要要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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