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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2020-08-06 16: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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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纠纷案在现实中也是比较多的,发生这类案件也不要慌,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一般还涉及到鉴定。那么,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案情简介:

  10年前童女士因头晕至医院就诊,当时诊断其为脑部恶性肿瘤,进行了开颅手术,并在术后进行了放疗。此后童女士被其他医院确诊为脑部良性肿瘤,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童女士自行委托了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鉴定,所得结论表明医院当初对恶性肿瘤的诊断及放射治疗是错误的,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童女士目前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因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50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了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原告不配合鉴定,也不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导致医学会中止鉴定。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自行委托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不配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则原告理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童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童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

  案情评析:

  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相当的复杂性,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且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赖于精通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并富有临床实践经验的医疗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也就是专业的鉴定,但鉴定的前提就是双方均认同的病史资料。

  原告单方委托,且未通知被告参加鉴定,剥夺了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提供鉴定材料的权利,因此鉴定程序明显瑕疵,此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童女士坚决不同意再次鉴定,则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终驳回了童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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