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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2020-08-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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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信用卡作为一种贷记卡,它可以在未进行预存现金时先消费后付款,而先消费后付款就会造成信用卡透支,而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们在进行信用卡透支时要注意避免这种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如何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向中行常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1张,并于当月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4年4月13日最后一笔透支消费,该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7万余元。

  中行常州分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23日打电话向被告人陈某催收到期应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万余元,中行常州分行于2014年6月20日发函向被告人陈某催收信用卡欠款5万余元。2014年10月10日,中行常州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陈某至2014年9月21日其信用卡账户应还透支本金为人民币7万余元,欠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计人民币2万余元。此后,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9日,中行常州分行工作人员每月均打电话向被告人陈某催还透支欠款,最后几次电话催收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7月9日、9月14日、9月16日、9月22日、9月24日。

  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14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3月12日还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4月10日还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6月2日还款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7月4日还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9月14日还款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其偿还了上述尚余的透支本息人民币73387.51元。

  2015年10月17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因中行常州分行对其信用卡透支已报案,要求其到公安分局来一趟,当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卡透支消费的事实。

如何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10月17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前尚不知中行常州分行已报案,在此前的还款人民币34000元系被告人陈某主动还款,被告人陈某对该部分透支本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持中行常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恶意透支,经查,被告人陈某在其较多债务未还清时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并且,至其投案时尚有人民币2万余元不能归还,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形,被告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透支款超过规定期限,且经中行常州分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依法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本院对前述被告人陈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陈某接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信用卡透支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催收不还的行为,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人被催收的次数超过两次,且超过3个月仍未全部归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信用卡的特点即为透支消费,如正常的使用信用卡,则为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则隐瞒了自己不打算归还本付息的内心想法,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如何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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