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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2022-05-1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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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交易过程中,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二、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

  (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依积极观念的理解,善意是指财产受让人具有将财产让与人视为原权利人的误信,例如将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运送人等误认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之物权利的人而接受其让与;依消极观念的理解,受让人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构成善意,这里的 “不知”包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显然,消极观念对于善意的要求更为宽松,在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上应当采取严格的积极观念学说。如果受让人对标的物所有权有怀疑而不去确认,仍然购买,则显然易导致赃物的流转,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公开合法且有偿而取得一般来说,受让人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可视为善意:一是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二是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公开市场既包括公营市场也包括公开的交易场所,如一般的商店、超市、百货商场、庙会及夜市场等;三是由贩卖同种类之物的商人处取得受让物。善意受让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应当以有偿交易行为为限。因为,受让人若是基于无偿行为而受让动产,若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对受让人不会造成太大损失。

  (三)必须是让与人为被判决有罪且无处分权让与人如未被判决有罪或还在侦查起诉阶段,则其所取得不动产还不能称其为赃物,也就谈不上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无处分权可分为两种:一为让与人有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委托物;一为让与人既无占有权,又无处分权。通常为让与人对动产之占有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如动产系盗赃、欺诈物、遗失物等,学说上称之为占有脱离物,亦可称之为非付托物。在刑事案件中仅指第二种。

  (四)必须是标的物为动产在民事法律中,主流观点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为动产。其理由是,动产的特点在于虽经移动但不毁损其形态及其价值,且人们在交易中以其现实占有状况为依据判断其权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均相信动产占有人即为权利人,即民法上的占有公信力(当然某些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需办理登记,即以登记为公示)。善意取得有利于维护这种普遍而复杂交易中的善意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必须是受让人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又往往难以为外人所知。所以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主要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诸如受让财产的性质、财产取得的方式、价格高低、让与人的状况及交易经验等。这些情况除当事人外,外人一般难以知道。如果让受害人或办案机关负举证责任,则明显不合情理,也较为困难。而如果受让人是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他应当没有理由拒绝把交易情况公之于众。所以在赃款赃物善意取得的认定上应当由受让人举证证明。如受让人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则推定为恶意。

  三、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一)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三)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四)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五)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不是所有的第三人情形都能构成善意取得的,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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