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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2021-06-09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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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认为定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否则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后果与违约实际所造成的损失相差很大,是不合理不公平。那么定金与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接下来找法网准备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定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有人就认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对该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非违约方只能择其一行使,彼此互不相容,而应该区分定金的不同种类而定,由于定金可以分为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等形式,它们在适用中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与违约金的关系也不一样。

  首先,就违约定金而言,一般认为由于它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的后果与违约实际所造成的损失相差很大,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

  其次,就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而言,它们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目的等方面都不同,如解约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同,解约定金的发生导致合同的解除,同时它可以作为预定的赔偿数额,受害人对于损失超过解约金的部分不得以定金的形式另行提出赔偿,而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因解约定金的支付而使非违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但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仍应在法律上受到制裁。

定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二、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

  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它只针对不履行或其它根本违约行为发生效力,而无论这些违约是否产生损害或产生多大范围的实际损害,也就是说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的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可能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定金责任。

  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通过损害赔偿使得受害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有学者称赔偿损失为替代补救方法以有别于实际履行——直接补救的方法。当然,惩罚性赔偿损失应当别论。

  三、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您收集和整理关于定金与赔偿金区别的法律知识,就违约定金而言,一般认为由于它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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