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一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会遇到的情况,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违约而对自己造成损失的制度,但是合同才还存在着赔偿金的问题,因此二者是否可以并用则就成了一个问题。那么定金与赔偿金能否并存?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合同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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