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时效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遇到法定的特殊情况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那么,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
(一)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二)其他障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造林技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
(一)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二)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三)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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