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是自诉案件,如果该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是自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找法网提醒您,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但是有可能符合第二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
4.行为场域不同。
5.入罪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