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2021-01-1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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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在处理合同的相关事项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承诺的问题,而一般情况下,承诺是有着期限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承诺逾期的情况。那么,承诺逾期的效力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法典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一、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均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如果要约人欲使该承诺生效,则应当立即通知受要约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承诺迟延,要约人亦可以保留迟延承诺的效力,但是,以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为限。”这样规定的结果与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定是一样的。迟延的承诺视为新要约,立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同样的原则。但是,英美法的要约通常是虚盘,其有效期常常采用合理期限进行推定。如果承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生效。但是,有许多承诺难于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发出的。

  如果受要约人有根据认为其承诺是在合理期间内发出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接受这个承诺。如果根据他的理由断定这个承诺已经逾期,不愿承认这个承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本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与通则。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有效。另外,本条的“承诺期限”不但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指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实际需要推断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二、承诺的效力是怎样的

  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或送达主义,即主张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要约人)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这一主张。英美法系采发送主义或送信主义,即主张如果承诺的意思表示是以邮件、电报方式作出,则承诺于投入邮筒或交付电信局时生效,除非要约人与承诺人另有约定。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包括哪些

  1、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如果出现承诺逾期的情况那么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出现承诺逾期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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