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的履行原则

2021-05-21 1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委托合同是我们平时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譬如房子装修,会签订一个装修委托合同;在运输货物时,会签订一个运输委托合同,那我们在委托合同履行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下面就让我们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委托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委托合同的履行原则

第一,适当履行原则,就是合理全面的履行合同。

第二,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除了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还要协助另一方履行合同。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即在履行合同时要讲究经济效益,使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第四,情事变更原则。

二、委托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

对于管辖权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原则、委托合同的履行地的确认、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的全部内容,相信会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请咨询找法网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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