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解除合同通知司法解释

2021-05-24 1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以及不确定的突发情况的发生,通过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获得交易自由,解除是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那么,解除合同通知司法解释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解除合同通知司法解释

一、解除合同通知司法解释

(一)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依照这一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有效成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履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则不能成为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不可抗力只是致使合同暂时不能按期履行,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在适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两者区别在于: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二)关于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根据先期违约的情形而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表示不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必解除合同。

2、必须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才能行使。

(三)关于因迟延履行而引起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根据这一法定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分为定期履行与未定有履行期限两种情况。定有履行期限的,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后,即视为履行期限届满。

2、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债务。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巳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只是迟延履行了合同的次要债务,则只能要求迟延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3、必须对迟延方进行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催告必须釆取书面形式,只有当迟延方在另一方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才可以行使其法定解除权。

二、解除合同通知生效期限

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名称、姓名和住址的确定,能够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2、标的;所谓的标的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象。确定标的物的交付能够使合同关系产生或者消灭。

3、质量与数量;

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解除合同通知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知识。司法解释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几种情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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