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加工承揽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2021-05-2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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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属管辖指的是有关纠纷必须到法律规定的法院起诉,有权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管辖法院,加工承揽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是专属管辖吗的相关内容。
加工承揽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一、加工承揽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因此加工承揽合同不是专属管辖。

二、加工承揽合同注意的问题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三、承揽合同必备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指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的内容,通常表现为承揽合同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是专属管辖吗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因为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管辖法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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