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不是必须书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述法条来看,其并没有要求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解除,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
1.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3.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4.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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