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履行地只能定一个吗

2021-05-2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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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履行地是债务人应当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合同的履行地是当事人可以以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履行地,同时《民法典》对于若干典型合同的履行地还做了特别的规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只能定一个吗?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履行地只能定一个吗

一、合同履行地只能定一个吗

因为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多个,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履行地点不能确定怎么办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有哪些

1)特征履行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2)实际履行地规则。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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