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2、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属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4、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应受国家干预性;
3.具有不得履行性;
4.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一般认为,将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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