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都可以写。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即法条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是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当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时其中无法履行债务的一方,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书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对方。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对方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保留。
1.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3.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4.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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