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法人业务是什么

2021-06-04 1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的明确能够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遵循的合同生效规定要件。以下内容是找法网小编针对保险法人业务是什么的分析。希望对你们有用。
保险法人业务是什么

  一、保险法人业务是什么

  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三大类: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相关的业务。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机动车险、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货运险等;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分红保险、年金保险、万能保险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3、诉讼

  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6、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7、保险期限;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9、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在如今社会上,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更加规范性。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双方意见达成后,终止合同。让市场交易更具有安全性。以上内容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们分析的保险法人业务是什么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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