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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2021-08-1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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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兴的航空运输比起传统的海上运输和陆地运输更没有那么优势,因为航空运输花费的时间短。但是在运输货物的过错中,难免会出现损害的情况,航空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一、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但也有人认为是实践合同还有人认为应依具体情况来定。许多国家为保障承运人的利益,不确认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般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应被认为是诺成合同,就客运合同而言,旅客购得客票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当为诺成合同;就货运合同而言,托运人交付货物一般仅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不是货运合同成立的条件,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托运人办完托运手续,领取托运单为合同成立条件,否则货运合同也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实践中承运人放弃自己获得对价的权利免费运输旅客或货物,其目的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实质仍是商业性质,作为个别现象,不影响双务有偿的判断。

3、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5、运输合同以运输旅客或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

二、航空运输条件

合同条件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合同赖以成立和有效的各种情况。航空运输条件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承运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规定。它是航空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了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航空运输条件实际上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旅客、托运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航空运输条件必须公布。一般来讲也称航空运输合同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其运输条件,就是用来约束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从而使航空运输活动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

航空运输条件的内容十分细致、全面,是对航空运输合同内容五要素(标的、数量和质量、运价、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的具体化。为防止承运人一方利用航空运输合同是附和合同这一特性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运输使用人,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和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把运输合同条件法定化,成为强制性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有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可以说是缔约国之间法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条件,而《民航法》第九章中有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将成为我国航空运输合同的共同条件。

目前我国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旅客、行李、货物国内运输条件的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总局发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国际航空运输几十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为各国航空公司和旅客、货主都认可并遵循的行业惯例,这主要体现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通过的各类有关决议和“建议措施”中。鉴于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高科技和国际性等特点,如不遵循国际惯例,就难以维持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所有各国航空公司总是结合实际情况和本国法律对这类“建议措施”予以采纳,我国也不例外。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制定国内运输条件时就较好地采纳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建议措施第1724号运输条件(旅客及行李)》和《建议措施第1601号运输条件(货物)》中的部分条款。

三、运输凭证

运输凭证包括客票、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内或与客票相结合。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以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承运人向旅客或托运人提供航空运输凭证为条件。

由此可见,运输凭证本身并不是航空运输合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凭证是指证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证据的定义则是“能够证明一项主张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某些东西(包括证言、文件和实物)”。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证明的定义是“一切导致内心确认或者否定某种状态的事实或者情况”。运输凭证就是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它只是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或主要条款的书面化、证据化,而不是航空运输合同本身。

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出具运输凭证,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输凭证就成了航空运输合同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是普通法中的概念,普通法把证据分为初步证据(prima facie)和最终证据(conducive evidence)。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它表达了对其所证明的事物的基本肯定,其作为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即证据力已经达到法院可以据以认定事实、进行判决的程度;但是如有相反的更为确凿的证据证明时,初步证据可以被推翻。

因此初步证据的证据力是初步的,而不是最终的。最终证据的证据力是完全充分和有效的,其他证据不能否认最终证据的证据力。最终证据可以否认初步证据,但初步证据不能否认最终证据。同时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使用人接受航空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运输合同条件是关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运输合同条件的最主要内容就是承运人的责任规则。而运输凭证则是合同双方接受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此外,对于航空运输合同对象是物的情况下,运输凭证还是承运人接受合同对象并认可合同对象基本内容的初步证据,比如对托运行李数量、重量和保价金额的认可,对托运货物重量、尺寸、包装、包装件数和声明价值的认可。

运输凭证由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因此《华沙公约》早已明确规定:“客票、行李票或货运单缺如、不合规定或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我国民航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出现上述情形,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承运人如果不执行有关运输凭证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受到一定的制裁,即不得享受有关责任限制的保护性规定。

其实我们在买机票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航空运输合同,而其中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防止发生纠纷,同时我们都有的义务去遵守我国的航空法,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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