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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如何理解

2021-01-11 09: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委托人应当支付行纪合同所约定的报酬,这就是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如果不支付的,那么行纪人就可以扣押委托物,这就是留置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如何理解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如何理解

  一、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如何理解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有什么特征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拒绝支付的,行纪人享有留置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如何理解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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