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1-01-08 10: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你们有想过吗?有时候我们也遇到过帮别人保管一样东西,物品有什么毁损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处理,万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些你们清楚吗?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揽人的义务

(1)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加工合同承揽人、定做人要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经过上面找法网小编介绍后,对于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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