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变更合同主体承诺函注意事项

2021-07-0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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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合同时候一定要签名才能正式成立并生效,但是签订合同之后的事情不可以预测,这时候就需要变更主体,那么变更合同主体承诺函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打来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变更合同主体承诺函注意事项

一、变更合同主体承诺函注意事项

1、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全部主体必须要作出同意变更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承诺;

3、对主体变更前合同履行状况和阶段达成一致;

4,审查变更主体后是否影响合同争议管辖法院;

5,其他注意事项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分析。

二、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三、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上文对注意事项、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虽然法律允许我们变更主体,但是变更主体的程序繁琐,希望大家能不变就不变。以上就是变更合同主体承诺函注意事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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