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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

2021-01-13 10: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承租人想要买卖租赁房屋时,应当现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承租人是委托拍卖的,也应当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没有参加拍卖,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

  一、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不动产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物权或者具有物权效力。台湾学者如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性质,即承租人可以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出租人的承诺,只是该权利附有停止条件,只有当出租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如果出租人违反此项义务,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提请公权力介入,强迫出租人对其作出承诺意思表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

  1、寻租费用损失

  寻租费用损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所花费的寻找合适租赁点的费用损失。

  2、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主要指因雇请搬家人员所花费的费用。费用证据主要指费用发票及相关的费用票据。

  3、涉案房屋相关费用

  涉案房屋相关费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购买房屋过程中所花费的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怎么理解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出租人如果未及时通知承租人或者妨害承租人的有想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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