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不一定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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