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

2021-08-0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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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对合同编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典型合同中大家容易对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存在疑惑。那如何区分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如何区分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

一、如何区分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

1、两者的标的不同。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运输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

2、两者取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雇员取得报酬的方式也比较固定,呈周期性,通常按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一般是按星期或月来结算。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纯粹是按物化的劳动成果来计算报酬,通常按趟次、运量来结算,且多为一次性付清。

3、两者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较为强烈。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承运人只需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以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即完成合同义务,至于承运人采取何种运送方式,以及运送路线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可见,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任何隶属、服从关系。

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或履行迟延,或者由于义务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均应依照运输法律和运输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运输合同违约情况十分复杂,因而导致法律责任的复杂化。基于对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特殊保护,运输法对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均有详细规定,所谓违约主要是指承运人违约,而对旅客和托运人违约规定并不严格。如旅客未按时验票上车者,运输法并不视其为违约,但其无权请求返还票款;托运人不交付托运货物的,也不视其为违约,但不得请求返还全部运费。其次,运输合同的专门化特性,导致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形式与一般民事合同显著不同。再次,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具有特殊性。

1、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混同。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违法行为分为违约侵权,前者所侵犯的是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行为人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后者所侵犯的是合同权利以外的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在运输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违约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旅客人身伤亡和托运物灭失毁损的属直接损害,运输迟延的属间按损害。因此,违约侵犯的不仅是合同债权,而且也包括合同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其次,行为人可以是特定当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第三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其他同车船机运送的货物造成特定货物毁损的等,承运人应负法律责任。因此,违约和侵权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混同而不可区分。从更深层次理论意义上看,违约和侵权区分的法理根据,在于契约自由原则和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的划分。但当代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让位于限制契约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让位于限制所有权,因而导致违约和侵权的区分渐失其原有意义。由于运输合同的法定化、专门化、社会化和标准化,更是由于运输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违约即是侵权,侵权必定属于违约。因而区分违约和侵权缺乏必要的理论根据。

2、承运人的严格责任。运输合同标的物,既有人身,又有物品、货物,所有标的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受到的任何损害,均与承运人运输行为有关,或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或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运输过程中,第三人侵犯债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如运输中的货物被盗,旅客乘火车旅行中被车外人掷石击伤等。从一般合同法理上看,此类行为并不能构成承运人的违约、更不是承运人侵权。但根据运输法,承运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其理论根据,并不在承运人违约,而是法律为保护运输利用人,赋予承运人的一项特别职能或义务。

3、多种责任制并存。运输生产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速度也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尤以海上运输、航空运输为甚。不同的运输方式所具有的风险程度不同。因此,运输经济要求对承运人实行不同的责任原则,各运输方式中的责任原则又共同体现为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限制和免责规定。

4、运输合同责任形式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形式。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多种多样,合同法中一般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强制履行为责任形式。在运输合同中,除个别情况外,损害赔偿为唯一责任形式。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上所述运输合同的特性和运输活动的复杂性。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

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为区分标准。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才认定为雇佣关系。

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且隶属性较为具体。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雇员按雇主意志行事,获取报酬,隶属性规定的不具体。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区分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3、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无偿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存在如下区别:

⑴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⑵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存在比较大的区别,运输合同的对象是货物及旅客,而雇佣关系的对象是劳务给付,大家一定要仔细区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区分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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