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合同之债

2021-08-05 13: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之债属于一种债权的概念,跟不当得利的行为不一定是一样的,那么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跟合同之债有何不同,这是我们需要学习和理解的,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合同之债

一、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而非合同之债。鉴于我国立法上尚未对各种请求权在民法体系结构中进行安排故司法实践中应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非合同非侵权事实所产生的纠纷中。

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时,不当得利之债怎么处理呢?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该怎么样的。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二、合同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三、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是什么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3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和无权代理的经济合同无效。我国民事立法还区分了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内容,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关系。而无效的合同则不能作为发生合同之债的依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合同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其实是属于合同之债的,在不当得利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返还请求权,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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